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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关事宜的函

发布者:路达胜    浏览次数:522    日期:2023-07-12

鄂公采函〔2023〕10号

省直各采购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的力度,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和《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购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应当规范设置资格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成本。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10%—2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分别为3%—5%、1%—2%。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具体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中列示。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作为资格条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四、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而非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五、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类型的划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客户端以及工业和信息化(https://www.miit.gov.cn/jgsj/qyj/gzdt/art/2020/art_2b95d74c127649649c10be4ef6044609.html)均有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链接,可以在线自测企业类型。

  六、涉密项目有关事宜。涉密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特此函告。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7月7日

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