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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电高评办关于报送2023年度水利电力工程技术中、高级(正、副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者:路达胜    浏览次数:895    日期:2023-08-16

有关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3〕4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要求,为顺利开展2023年度全省水利电力工程技术中、高级(正、副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评审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评审范围:湖北省直有关单位水利电力专业技术人员,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正高,其他市州副高及以上,不含东湖高新区。

  (二)受理对象:2023年度在岗并符合相应级别申报条件的水利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准)不得申报。

  3.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4.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5号)执行。

  三、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和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中、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2)。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推荐申报。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4.中央在鄂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和评审权的中央在鄂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由其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多个年度、多个系列、一次委托”的原则,根据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向省级或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年,省级或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评委会出具委托函。

  (二)水平能力测试。2021-2023年取得的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可在本年度申报水利电力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申报人员无须提供证书,高评办通过申报系统自动比对)。

  (三)破格、转评、认定审核权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今年所有破格(原则上对资历不进行破格)、转评、认定事项的审核权限仍按人事管理权限下放,由主管部门、市州职改办或用人单位初审后报省水利电力高评办审核。

  (四)转评和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

  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原职称系列(专业)与现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

  (五)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我省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及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人员申报职称,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申报途径

  2023年中、高级(正、副高)职称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系统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通过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登录网址:http://59.175.218.201:8502/app/home.html,点击“个人用户入口”进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端”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申报信息,推送至单位审核,填报完毕后使用系统打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一览表》。推荐单位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材料推送到上一级主管部门。

  系统资料上传要求:1.各类申报信息录入必须与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业绩材料均需上传审核签字盖章的版本。2.除单页申报材料可上传图片格式,多页业绩附件材料请一律使用PDF格式上传,上传的业绩材料的文档命名请与提交的纸质材料中的名称保持一致,自行统一格式即可,便于审核浏览。3.在找不到对应栏目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时,请上传至“其他业绩成果相关证明材料”栏,上传文档数量较多时,注意文档命名准确明了。

  (二)纸质材料申报。申报人员按申报类型、级别填写“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自查表”(附件6),与报送的其他纸质材料按附件1的要求进行装订和装袋,交由市州职改办或业务主管部门集中统一报省水电高评办。纸质材料报送全过程要逐级审核、签字、盖章。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年度评审通知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5),并报送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推荐审核。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对不符合申报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六、有关纪律要求

  1.各相关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要强化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的复印件无效。

  在申报审查或评审中,若发现报送材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间至2023年9月26日。任职年限、聘任年限截止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2.评审材料的整理要规范化。各类表格需使用省职改办规定的统一样式,逐栏填报,做到报送材料齐全、内容翔实,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用厚实的档案袋装好,在档案袋正面和袋底打印纸条注明申报者姓名,申报级别、申报专业、申报类型(正常申报或破格)。复印件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报人提供的年度考核材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申报人提供材料中有明显涂改痕迹或姓名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七、申报材料受理有关要求

  1.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

  纸质材料申报: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26日,工作日8:30-11:30,14:00-17:00,逾期不予受理。

  为避免人员聚集,请相关申报单位严格按《纸质材料报送时间表》(附件7)报送材料。

  2.评审缴费

  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评审费用高级300元、中级150元,纸质评审材料审核通过后一次交清。

  注:报送人到指定银行缴费或手机缴费到指定账户,缴费后将银行回执单交回给省水电高评办或手机银行缴费信息截图发送到指定邮箱。

  3.受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地址:湖北省水利厅人才服务中心(武汉市珞狮南路306号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长江楼4楼)。

  联系人:张健  陈薇   

  联系电话:027-87221737、87378103

  附件:

  1. 2023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目录清单、要求

  2.事业单位中、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3.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4.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

  5.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6.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自查表

  7.纸质材料报送时间表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

  湖北省水利电力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