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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浏览次数:4215    日期:2011-05-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发〔20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推进“十个全覆盖”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省水利厅印发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鄂水利规〔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促进《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信息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主要环节,应依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的规定,按照分级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规定的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标准执行。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场予以纠正。
    三、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按照《湖北省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试行)》(鄂招标办〔2010〕74号)的规定,对该评委现场考评为不合格。
    四、严格控制评标现场工作人员数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经监督部门同意方可进入评标现场,且人数不得超过三名,并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标识牌。
    五、切实维护潜在投标人利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十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允诺在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均可购买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
    六、《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2.3(2)投标报价的合理性①单价分析表须加盖造价工程师印章,并提供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否则得0分”,其中“造价工程师”修订为“注册在投标人本单位的水利造价工程师”。
    七、关于获奖情况评分。取消《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标评标标准》中的获奖情况评分部分,分值调整到“质量体系认证”评分项中。《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中的其他获奖情况评分部分,统一调整为:施工企业承担或监理单位监理的水利水电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不限于水利部门)的,按分值上限得分;施工企业承担或监理单位监理的水利水电项目获得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奖项(不限于水利部门)的,按中间值得分;没有上述奖项的不得分。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获奖情况评分参照以上评分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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