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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2019年)

发布者:路达胜    浏览次数:574    日期:2019-06-1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9年6月11日

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鄂人社职管〔201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水利电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水利电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水利电力专业岗位上从事科研规划与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生产运行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水利电力专业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热能动力工程、能源动力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以及水利电力相关专业。

  (一)科研规划与设计。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科学试验研究、规划、勘测、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建设管理与施工。从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建设监理与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生产运行与管理。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一次以上优秀;

  (三)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四)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1.正高级工程师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2.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3.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2.高级工程师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水利电力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2年以上;

  2.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3.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3.工程师

  (三)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认定;

  2.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认定;

  3.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水利电力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4.取得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5.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4.助理工程师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水利电力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认定:

  2.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认定;

  3.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技术员2年以上;

  4.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专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技术员4年以上。

  (五)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认定;理工类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趋势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方面有独到见解,能对工作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论述,取得具有重要价值的成果,在本专业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趋势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成果,有较强的专业理论论述与专业总结能力。

  3.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对有关专业活动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

  4.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相关的专业理论研究与专业总结活动。

  5.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相关知识。

  (二)专业技术应用

  1.正高级工程师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能承担本专业高深的研究任务,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专业科研工作,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能为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其中:

  (1)从事科研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大水利电力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2000平方公里以上流域规划或县级以上区域水利电力规划工作;

  ③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大型或4个中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4个大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④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或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⑥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4项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

  (2)从事建设管理与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项目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②作为项目管理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大型或4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③作为总监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大型或4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④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大型或4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⑤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3项省(部)级以上行业工法、施工工法的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⑥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从事生产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工程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运行管理规范,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经省水利厅考核认定,工程管理为优秀等次或考核得分在920分以上;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4项重要江河湖库或其他重点工程的水文站网规划、水情预报方案、调度规程的编制、水文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水文自动化建设;

  ③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高级工程师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掌握并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方案,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其中:

  (1)从事科研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大水利电力科研项目;

  ②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2000平方公里以上流域规划或县级以上区域水利电力规划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中小河流水利电力规划工作;

  ③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中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个大型或3个中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④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或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⑥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4项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工作,并通过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

  (2)从事建设管理与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任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②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任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③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监理任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④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任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⑤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工法的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⑥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从事生产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者,负责中型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工程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运行管理规范,经省水利厅考核或认定,工程管理为良好等次或考核得分在850分以上;

  ②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4项重要江河湖库以及其他重点工程的水文站网规划、水情预报方案、调度规程的编制、水文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水文自动化建设;

  ③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工程师

  3.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基本掌握并正确运用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可行性建议,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其中:

  (1)从事科研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参与者,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水利电力科研项目;

  ②作为参与者,完成1项中小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电力规划工作;

  ③作为参与者完成2个中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④作为参与者,完成1项县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作为参与者,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⑥作为参与者,完成2项省(部)级或4项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工作,并通过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

  (2)从事建设管理与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任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②作为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任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③作为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监理任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④作为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任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⑤作为起草人,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工法的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⑥作为参与者,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从事生产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参与者,承担中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工程运行管理规范,经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工程管理为合格或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上;

  ②作为参与者,完成2项重要江河湖库以及其他重点工程的水文站网规划、水情预报方案、调度规程的编制、水文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水文自动化建设;

  ③作为起草人,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作为参与者,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助理工程师

  4.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积极参加并能较好的完成水利电力科研推广、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

  5.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者,能初步掌握专业技能,并完成有关工作。

  (三)学术科研能力

  1.正高级工程师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在高级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4)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5)-(6)条中的其中1条:

  (1)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的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的前3名;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水利电力科研项目2项以上;

  (4)获得与水利电力相关的国家授权的1项发明专利或3项新型实用专利或5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5)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1作者)或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1作者不少于2篇);

  (6)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1本以上(8万字以上)。

  2.高级工程师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3)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4)-(5)条中的其中1条:

  (1)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的获奖者;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水利电力科研项目2项以上;

  (3)获得与水利电力相关的国家授权的1项发明专利或2项新型实用专利或3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1作者不少于1篇);

  (5)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1个大型或2个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3.工程师

  3.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3)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4)条:

  (1)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的主要参与者;

  (2)主持完成市州级以上重点水利电力科研项目2项以上;

  (3)获得与水利电力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或2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4)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1作者)。

  4.助理工程师

  4.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能够独立整理技术资料,撰写技术小结或调研报告。

  (四)师导教学水平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在科研规划与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生产运行与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水利电力事业发展的能力。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具有指导工程师完成科研规划与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生产运行与管理的能力和经历,能承担专业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3.申报工程师以下职务任职资格者不作师导教学要求。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2条:

  1.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的前5名,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的前3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2项以上,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第1作者)以上水利行业相关学术论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水利相关专著1本以上(10万字以上);

  4.获得与水利相关的国家授权的2项发明专利或5项新型实用专利、7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5.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任工程师期间必须在水利电力专业一线工作,且获县级以上科技奖主要完成者;市(厅)属以上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2条:

  1.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1项以上,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第1作者)以上水利行业相关学术论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水利相关专著1本以上(8万字以上);

  4.获得与水利相关的国家授权的1项发明专利或3项新型实用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5.作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州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必须在水利电力一线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累计从事水利电力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市(厅)属以上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4条中的2条: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1项以上,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第1作者)以上水利行业相关学术论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水利相关专著1本以上(5万字以上);

  3.获得与水利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2项新型实用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4.作为起草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州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均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设置的学科分类为依据。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本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或省发改委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科技局、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五)年度工作量:是指申报人员完成本专业的工作量,“双肩挑”(现在管理岗位未脱离本专业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专技人员的三分之一。

  (六)投入使用验收:是指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等。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实现水利电力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规定,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水利电力相关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水利电力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六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水利电力专业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水利电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91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