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浏览次数:4921 日期:2010-03-08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各级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个别地区和单位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有的甚至走过场;一些地区和单位确定的排查项目范围偏小,与需要排查的实际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有的自查自纠工作严重滞后于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进展缓慢,抽查比例偏低;有的在排查工作中执行标准不严格,发现问题数量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有的上报专项治理工作统计数据不及时,甚至漏报、瞒报;有的执行纪律不严,对整改问题缺乏有效措施和办法;有的在研究制订治本之策方面力度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部署,进一步做好水利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水利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实。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全力抓。要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做到责任、措施、工作、管理、监督"五个到位",确保排查工作的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
二、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排查问题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直接关系到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71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已确定的排查项目进行再梳理、再核实,重新核查本地区排查项目清单。对于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和《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要全面实施排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以县为项目单位排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要对所属市县排查范围内全部水利项目进行汇总统计。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有排查任务的部直属单位,将重新确定的排查项目清单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于2010年2月25日前报水利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法人组织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做好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要通过建立项目台账、填报统计表等方式,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抓好自查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重点项目抽查工作,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负责排查项目数量的20%。要着重检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超工期、超概算建设项目。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重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达到预期目标。2010年1月下旬,水利部组织了对部直属项目的抽查,3月份将组织对地方水利项目的抽查工作。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于4月份组织对各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水利项目是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切实把问题查深、查透。考虑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水利行业专项治理突出问题排查工作质量,自查任务较重的地区和单位可适当延长排查时间,但最晚不迟于2010年3月31日。为便于各地区、各单位做好排查阶段资料的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决定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中原定的报送自查报告时间由2010年2月底前推迟至2010年4月10日,并请各地区、各单位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排查工作阶段总结报告,部领导小组汇总后报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三、进一步强化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力度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既是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又是直接涉及民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中央高度关心,社会普遍关注,要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为加强对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我部制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切实做好三大民生水利工程的排查、整改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突出问题整改工作
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属于严重违纪问题,要立案查处,绝不姑息;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边治理、边规范。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对带有共性的问题,即常见、多发的问题,要注重从政策和制度层面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五、进一步加强专项治理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信息报送,明确专人专职负责相关工作。为保证上报数据的严肃性,旬报报送前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签字认可。我部已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制度,对各地区、各单位上报的专项治理工作旬报,在水利部网站专项治理工作专栏予以公示,并对不按时上报旬报和旬报编报不认真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决策失误、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等重要问题以及立案查处案件、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各地区、各单位须形成文字材料,随旬报上报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动态,通过信息反馈情况发现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加强指导,督促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六、进一步抓好长效机制建设
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规章制度的契机,把制度建设融入专项治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法规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使水利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要通过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深刻分析原因,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办法,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形成的创新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要加强面向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要摸清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特殊规律,出台一批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完善和提升民生水利工程的建管水平。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设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七、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有力措施,也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力度,落实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和查办案件情况旬报制,坚决查处水利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要重点查办在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一系列重大决策过程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顶风作案、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安排、招标投标等以权谋私行为,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以及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震慑作用。要拓宽案源渠道,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从突出问题排查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收到的案件线索,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梳理,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如实报部。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且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