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质监〔2010〕093号
有关市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和管理泵站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范围职责,切实履行质量监督。根据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水利发〔2007〕6号)文中明确“新建大中型泵站工程、列入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及省基建投资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省中心站”)负责质量监督,其它泵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州质量监督站负责。
2、全省在建的泵站工程共72个项目,其中列入中央投资的泵站更新改造工程70个,新建泵站工程2个(见附表)。按照有关规定,省中心站负责单座装机功率达1万千瓦及以上或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泵站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它泵站的质量监督职责应由市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3、为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明晰职责,由市级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各地应派专人与省中心站接洽,接交相关资料。
联系人:张苏杭 电话:027—87221886。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