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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者:    浏览次数:8003    日期:2010-09-14
鄂水利建监函〔2010〕5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2010年9月10日“焦点访谈”栏目的“追查‘瘦身’钢筋”报道了陕西省部分建筑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瘦身”钢筋,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了严重隐患。为确保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现就加强水利工程使用钢筋、水泥等原材料及混凝土试块等中间产品和工程实物质量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严把原材料进场关
    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水泥等原材料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钢筋、水泥等原材料,要按照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鄂水质监〔2008〕96号)的有关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水泥等原材料,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测和验收。
    1、进场联合验收。进场联合验收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项目法人单位采购的,项目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水泥等原材料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验收内容包括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材料批量、数量、品种、规格、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等)。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相关人员签字认可。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水泥等原材料登记入库。进场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原材料应立即退回。
    2、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应按照鄂水质监〔2008〕96号文规定的检测频次对进场入库的钢筋、水泥等原材料进行自检。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取样,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形成见证记录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取样和送检进行全过程见证,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有明显标志、封志。施工单位自检的送检单位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且不得与施工单位隶属同一主管部门。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监理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3、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在进场联合验收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检测频次对钢筋、水泥等原材料进行平行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送检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且不同于施工单位自检的送检单位,并不得与施工单位隶属同一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所需检测费用应由项目法人承担。钢筋、水泥等原材料经平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检测单位收件及检测。检测单位收件时,应核对施工单位送样人员、监理单位见证人员或送样人员身份,由收件人员、见证人员和送样人员签字形成收件记录并归入检测技术档案;对标识、标志遭到破坏的试样,应拒绝检测并在收件记录中记载。检测单位应优先执行水利行业标准,主要检测项目不得少于鄂水质监〔2008〕96号和水利行业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检测人员必须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执业资格专用章。
        二、严格钢筋加工及验收关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钢筋进行加工,严禁将钢筋运出施工现场外加工,也不得委托其它加工厂进行加工。施工单位在对钢筋调直时优先采用机械方法,以有效控制调直钢筋的质量。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3.3条规定严格控制其冷拉率,其中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和H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第5.3.4条的规定。
    在浇筑混凝土前加强钢筋隐蔽验收工作,监理单位在隐蔽验收过程中必须采用便携式仪器,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在隐蔽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钢筋的,应记录在案,对不合格钢筋进行标识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同时书面报告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三、加强中间产品及工程实物质量检测
    混凝土、砂浆试块等中间产品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以及项目法人委托抽检,应严格执行鄂水质监〔2008〕96号文和以上规定。防渗墙或心墙套井回填等防渗体钻孔取芯、帷幕灌浆压水试验的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或项目法人委托抽检,检测单位应到现场进行取样检测。钢闸门、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强制检测,项目法人应委托检测单位到加工现场进行检测。
        四、严肃质量监督关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使用钢筋、水泥等原材料及混凝土试块等中间产品和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管工作。要结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和执法监督,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钢筋、水泥等原材料及混凝土试块等中间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水利行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是否切实履行职责作为检查重点,并把这项行动作为“质量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如发现施工现场有未对进场钢筋、水泥等原材料取样检测的,有使用不合格钢筋、水泥等原材料的,或者混凝土试块等中间产品质量不满足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设备供货、质量检测等单位),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